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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陆迪东与董永(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迪东,董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陆迪东,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布政村张江岸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8710167571。被执行人:董永(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镇高安村小谢庄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20206173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迪东与被执行人董永(勇)(2015)灵执字第004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