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何淑玲与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玲,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何淑玲,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淑玲与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2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283700元,已执行77228元。被执行人虽有部分执行能力,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128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