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梁扬荣、黎柳、黄代论、施小环、岑文冲、陈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夏春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扬荣,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黎柳,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黄代论,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施小环,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岑文冲,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丽英,女,住阳江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梁扬荣、黎柳、黄代论、施小环、岑文冲、陈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二初字第698号��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梁扬荣、黎柳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黄代论、施小环应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梁扬荣、黎柳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代论、施小环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岑文冲、陈丽英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代论、施小环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梁扬荣、黎柳、岑文冲、陈丽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部门和有关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梁扬荣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黄代论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岑文冲有小型汽车一辆外,其余均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双方正在协商当中,并同意本院对上述车辆暂不查封及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查封的上述车辆外,各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容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