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立钱、厉明君与厉明君、厉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钱,厉明君,厉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周立钱。委托代理人:沈桂升。被告:厉明君。被告:厉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钱与被告厉明君、厉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