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立钱、厉明君与厉明君、厉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钱,厉明君,厉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周立钱。委托代理人:沈桂升。被告:厉明君。被告:厉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钱与被告厉明君、厉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