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义诉被告刘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义,刘群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2579号原告李仁义,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群力(刘涛),男,1977年0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义诉被告刘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义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刘群力所有的项城市贾岭镇农机加油站房地产及设备拍卖款23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群力所有的项城市贾岭镇农机加油站房地产及设备拍卖款2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必瑞审 判 员 牛凌宇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