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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与杨解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杨解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310号原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陈志勇,镇长。委托代理人谢晋安,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解放,男,1951年2月2日出生,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杨解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以被告杨解放已履行了腾房交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17元,减半收取2058.5元由原告漳浦县旧镇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陈谦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巧华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