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崔立国与靳达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立国,朱纪辉,靳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97号申请执行人崔立国,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纪辉,女,1973年4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靳达伟,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崔立国与朱纪辉、靳达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2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崔立国于2015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靳达伟、朱纪辉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4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14408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纪辉、靳达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朱纪辉、靳达伟未到我院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纪辉名下有房屋1套(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0357**号)、两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朱纪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区泰河园一里一区4号楼2层3单元204的房屋档案予以查封,并依法到该房产处张贴了查封公告,后案外人薛玉梅到我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停止评估拍卖该房产并解除查封,我院已依法立案审理该执行异议。本案待该异议处理完毕后在决定是否继续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纪辉、靳达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该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本院依法查封了朱纪辉名下的房产,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因案外人薛玉梅就该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无法继续进行,本案须待该异议处理结束后视异议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拍卖该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崔立国申请执行的借款9144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纪辉、靳达伟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23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满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