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执恢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董军云与张长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恢字第341号董军云申请执行张长海、徐庆波、胡玉汉、徐庆忠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济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