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XX诉张XX、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XX,张XX,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66-1号申请执行人胡XX,女。被执行人张XX,男。被执行人邵XX,女。胡XX诉张XX、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3234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176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XX、邵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张XX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XXXXXXXX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X名下位于金水区国基路XXXXXXXX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燕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