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素珍关于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素珍,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何素珍,女,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升起,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何素珍诉内蒙古汇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应民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永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