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2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市云泰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与被告徐海波买卖合同纠纷转换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云泰汽车用品销售中心,徐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124-1号原告银川市云泰汽车用品销售中心,注册号640104600175785。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丽景南街354号。负责人郭致全,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人,系该销售中心负责人。被告徐海波,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户籍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银川市云泰汽车用品销售中心与被告徐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马丽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祥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