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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特字第3号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左艳申请实现抵押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左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特字第3号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宝塔居委会梯云西路。法定代表人易拥军,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向左艳,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左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实现抵押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由独任审判员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左艳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称属实。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向左艳签订的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与福永通汽运公司签订的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福永通汽运公司与向左艳将湘J521**、湘J520**的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并在常德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该两辆车辆享有抵押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申请人依法取得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双方约定的担保范围。综上,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向左艳使用)用于抵押担保的湘J520**大地牌货车、湘J521**嘉宝牌货车予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700元,由被申请人临澧县福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