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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林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居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生于2005年1月13日,,住遂宁市安居区。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6日,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胡某某诉称,申请人胡某某之父胡某与林莉结婚后于2005年1月13日生育了申请人胡某某。2007年3月,胡某林莉离婚,申请人胡某某由胡维抚养。胡某林莉离婚后,林莉即离开其经常居住地。2007年8月27日,申请人胡某某之父胡维因交通事故死亡。故申请人胡某某起诉来院,要求本院宣告林莉为失踪人。经查,申请人胡某某之生母林莉,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03241829,经常居住地遂宁市安居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石佛社区3社。2003年,申请人胡某某之生父胡维(于2007年8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籍)与林莉结婚,2005年1月13日生育申请人胡某某。2007年3月,林莉离婚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无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林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莉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申请人胡某某申请宣告林莉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林莉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良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