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平涛与被执行人何万菊、彭开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平涛,何万菊,彭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严平涛,男。被执行人何万菊,女。被执行人彭开红,男。严平涛申请执行何万菊、彭开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永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标的为3654.55元,本院已依法执行的标的为零元,剩余的债权3654.55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何万菊、彭开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