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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某、刘某曹某丙与郭某、李某、寇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刘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郭某,李某,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14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曹某甲申请执行人曹某乙申请执行人曹某丙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寇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刘某、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与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寇某(2014)横民初字第018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晓荣借款94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申请执行费1187元,被执行人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3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郭某将横山县稻花村1号楼三单元402室房屋一套折价55万元,抵给申请人,剩余按揭贷款由被执行人郭某偿还;2、被执行人郭某横山县稻花村小区11号车库折价8万元抵给申请人;3、被执行人郭某于申请人达成协议准泸州老窖或汾酒系列酒35万元(酒双方私下给付)。由被执行人郭某给付申请人9万元现金,下剩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买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