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玉娟与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娟,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526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娟,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程,总经理。马玉娟与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438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马玉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43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马玉娟的款项全部未受偿。现马玉娟亦不能提供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5)第43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号富程(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马玉娟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佳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