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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红丽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92号申请人:李红丽,女,回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被执行人:王伟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本院在执行李红丽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王伟军支付案件款16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0000元(不包括迟延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3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红丽与被执行人王伟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塔尔代理审判员  盛建华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培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