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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2178号原告邱茂利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茂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178号原告邱茂利,男,xx出生,汉族,住xxx。委托代理人张颖,系青岛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花,系青岛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xxx。委托代理人肖颖,系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晨,系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茂利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波审判员 赵晓玲审判员 吕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传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