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鲍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鲍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顺平县。鲍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某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鲍某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