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620号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新世纪花园A区2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付银林。委托代理人:刘季威,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薛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薛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夏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绍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