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泽滨与陈志评、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泽滨,陈志评,周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许泽滨,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陈志评,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周丽芳,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许泽滨与被告陈志评、周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美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泽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评、周丽芳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泽滨诉称,被告陈志评于2014年6月7日向原告借到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5%,同时约定将所有的闽C98F**宝马轿车作为质押,但无实际质押给原告。被告陈志评与周丽芳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包含利率本数)计付从2015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志评、周丽芳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5年间办理结婚登记,在户籍档案中亦登记为夫妻关系。2014年6月7日,被告陈志评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2.5%,但无约定借款期限。因被告未能还款付息,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志评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陈志评主张权利,被告陈志评依法应予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自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从2015年2月7日起计算来主张利息,系对其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应予照准支持。因此,原告对被告陈志评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两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等除外事实,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丽芳应与被告陈志评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本付息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评、周丽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泽滨借款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付自2015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陈志评、周丽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