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敏、丁浩与被告田贵霞、胡光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丁浩,田贵霞,胡光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胡敏,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丁浩,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被告田贵霞,女,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东方京城。被告胡光明,男,汉族,成年,住信阳市浉河区东方京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丁浩与被告田贵霞、胡光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敏、丁浩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敏、丁浩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丁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敏、丁浩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