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申××、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银州镇银州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女,汉族,农民,住××县××镇××村。被告申××,男,汉族,农民,住××县××镇××村。被告李××,男,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本院在审理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申××、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