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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河池市斯创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河池市斯创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伟,店长。被执行人河池市斯创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斯创达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644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返还场地租金7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了场地租金7200元,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