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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温响勤与温星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温响勤,住鹤山市。被执行人:温星恒,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温响勤与被执行人温星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温星恒欠申请人借款13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星恒已交付2300元到法院案款帐户上并已转付申请人。余下欠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定于2015年11月30日清还完毕。本院认为,因该案对余下欠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6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