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晴与韩思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晴,韩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丁晴,女。被执行人:韩思银,男。丁晴申请执行与韩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花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丁晴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思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