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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与王志韶、陈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王志韶,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杭上执民字第17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负责人丁文东。被执行人王志韶。被执行人陈晓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人民币805022.3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志韶、陈晓东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5472.3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