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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三十一团。法定代表人:夏元利,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游代民,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法定���表人:袁政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以下简称三十一团)诉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伟业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牛建莉与代理审判员吕志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十一团的委托代理人游代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禾伟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十一团诉称,2013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三份《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第二师三十一团十二连西北、一连3首部生态林地块、六连5首部生态林地块共计19900亩的土地承包给原告进行农业开发及种植经营,土地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合同期内,被告不得将承包土地荒芜、弃种,否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违约方应按出租金总额3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各项义务,被告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金投入不足,经营严重亏损,负债累累。2014年底至今被告更是将承包经营的土地荒芜、弃种,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整改,被告称已无力种植经营承包的土地,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故三十一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退还全部承包的19900亩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暂不要求被告退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及给付违约金1500000元。被告丰禾伟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5日,原告三十一团和被告丰禾伟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三份《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三十一团分别将位于三十一团六连5首部生态林地块500亩、三十一团十二连西北17000亩(一期土地1000亩,二期土地7000亩)、三十一团一连3首部生态林地块2400亩,合计19900亩土地承包给丰禾伟业公司开发种植经营。截止2014年年底,共开发承包地3380亩,其中三十一团一连3首部800亩,三十一团六连5首部480亩,三十一团12连西北2100亩,2014年底至今,丰禾伟业公司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全部弃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三份,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证人任某、李某的证言,新疆乌鲁克垦区恰拉法律服务所2015年乌法(见)字第001号见证书及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约定:“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荒芜、弃种”。《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一方未履行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三十一团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给被告丰和伟业公司开发种植经营,丰和伟业公司于2014年底将承包经营的土地弃种,其弃种行为符合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三十一团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承包土地19900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丰禾伟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与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签订的三份《土地开发承包经营合同》;二、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承包的位于三十一团六连5首部500亩、十二连西北17000亩、一连3首部2400亩,合计19900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牛     建     莉代理审判员 吕     志     宏��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维娜拉•索胡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