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与高守国、金文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87号原告: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守国,工人。被告:金文传,个体经商。原告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守国、金文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本院按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高守国、金文传居住地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但因高守国、金文传不居住在该地址,无法送达。现高守国、金文传住址不详,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高守国、金文传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该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由于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高守国、金文传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高守国、金文传送达地址,故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诉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滁州奥岚格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