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