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818号原告: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叶芬,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坤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勇,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南平市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骆兴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