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1399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0日,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8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工作忙,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