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戴又英与戴文锋、陈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又英,戴文锋,陈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戴又英,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定区。被执行人戴文锋,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金芳,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戴又英与被执行人戴文锋、陈金芳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又英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13)永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戴文锋、陈金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戴文锋、陈金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戴文锋所有的闽FX28**小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现财产下落不明,尚未扣押,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永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3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