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杭州大黑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凯汀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84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黑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仙春。委托代理人林建平(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佛山市凯汀东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裕保。杭州大黑鲨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凯汀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45592.4元,执行费人民币2084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8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杜学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