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连庆、王凤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庆,王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庆。被执行人王凤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庆申请执行王凤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连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