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红红与邓仲斌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红,邓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红,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共和镇。被执行人:邓仲斌(系蓬江区境源针织经营部、蓬江区境福缝补经营部的业主),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关于李红红申请执行邓仲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