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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执恢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光明、王兰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恢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光泽县二一七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00399461-0。法定代表人吴泽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光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光明、王兰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2)光执审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40536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国土、房产、车辆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2)光执审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李绍伟审判员  邱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官丽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