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吴火珠、邓金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吴火珠,邓金雨,郑瑞松,胡秀金,罗火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建国路4幢1层店面,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1。法定代表人黄乐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明,男,汉族,1985年5月31日出生。被告吴火珠,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三明。被告邓金雨,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三明。被告郑瑞松,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沙县。被告胡秀金,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罗火仙,女,汉族,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吴火珠、邓金雨、郑瑞松、胡秀金、罗火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礼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