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联与张小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联,张小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周联,居民。委托代理人沃兵,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仿,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联诉被告张小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