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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鑫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鑫,李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817号原告李明鑫,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址新民市。被告李福军,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明鑫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明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鑫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