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鑫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鑫,李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817号原告李明鑫,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址新民市。被告李福军,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李明鑫与被告李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李明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鑫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103.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