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红阳与李华维、李华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红阳,李华维,李华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红阳,男,土家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郭沛然,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维,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芳,男,土家族,1975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上诉人任红阳与被上诉人李华维、李华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酉法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任红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任红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任红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红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任红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玉代理审判员  陈明生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鹏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