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2012年1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辩护人翁洪,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翁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伙同龚春凤、闵忠云(均已判刑)经预谋,购买假币和假工作证,以假币冒充新加坡币进行兑换的方式合伙进行诈骗。被告人胡某扮演因有急事欲低价兑换新加坡币的人,物色到被骗对象后即打手势让扮演某银行主任的龚春凤出场,龚春凤装作恰巧路过,得知该情况后即表示被告人胡某的兑换价格很低,欲与被害人合伙赚差价,并声称认识外贸公司老板,故意引诱被害人到冒充外贸公司老板的闵忠云处。闵忠云表示现在的市场兑换行情比国家牌价每元要高1.5元,并声称有多少新加坡币都要,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在被害人取出钱款交给被告人胡某后,龚春凤和被告人胡某又故意表示钱不够,让被害人独自携带假新加坡币前往闵忠云处先行兑换,再与被告人胡某兑换。被告人胡某与龚春凤趁机逃脱。2011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及龚春凤、闵忠云采用上述方式在本市新安江街道骗得被害人滕某人民币1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自愿代为向被害人滕某退赔人民币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龚春凤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业务凭证、取款回单、存折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收据、谅解书、证明、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证人范某、龚某的证言,同案犯龚春凤、闵忠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已全部追回,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1万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胡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人民陪审员 毛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马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