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玉莲与李志新、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莲,李志新,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211号原告宋玉莲,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娇,辽宁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新,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李荣,住大连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恩泉,北京融商(大连分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莲与被告李志新、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35元,退回原告3735元。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凡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