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小燕与被执行人李红生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燕,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李红生,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生银行存款1908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