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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胤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华昊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胤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法定代表人金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华昊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法定代表人钟剑峰。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41438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叶军、审判员潘永华、审判员金涛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军审判员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寿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