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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蒋明兴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447号原告蒋明兴,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XX春,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段辉艳,重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明兴诉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传票定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后,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斌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