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敏与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王敏,村民。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号院*号楼*层202。法定代表人刘新其,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富燕达昌(北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敏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紫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