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传书、洪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书,洪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传书,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洪某,农民。因吸毒于2010年5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传书、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孟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传书、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洪某为了从被告人谢传书处获得毒品吸食,便帮被告人谢传书将一包甲基苯丙胺(重0.52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苍南县灵溪镇商城街舒静宾馆601室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谢传书,并从其行李箱内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重1.29克)、五只包装塑料袋及一只电子秤。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魏某、陈某、张某、许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称量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归案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传书、洪某无视国法,违法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传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传书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洪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传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三、暂扣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1.81克,五只包装塑料袋、电子秤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