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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易素珍、邓曾恩与邓曾恩、武汉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素珍,邓曾恩,武汉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245-1号原告:易素珍。委托代理人:郑萍,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曾恩。被告:武汉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44号(交通小区)。负责人:吴克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10层负责人:柳盛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素珍诉被告邓曾恩、武汉市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素珍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向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