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梁开国与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国,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梁开国。委托代理人黄春刚,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善县。法定代表人邓丛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开国与被执行人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开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涉诉执行案件多,其财产因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已被查封,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处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开国亦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2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梁开国发现被执行人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源:百度“”